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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驾校女学员开车门撞上摩托车 致人十级伤残

来源:南充晚报  作者:何显飞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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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驾校教练停车后,坐在车上的一名女学员在打开车门时,不慎撞上了从旁边驶过的一辆摩托车, 致骑车男子受伤,用去医药费3万多元, 并构成10级伤残。昨(24)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判决肇事教练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伤者洪川各种损失11万余元,教练车驾驶员杨大山赔偿洪川7000余元, 其所挂靠的驾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xY8四川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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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致骑车男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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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岁的杨大山有一辆轿车,挂靠在一驾校,他本人是这所驾校的兼职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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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19日中午12时10分许,杨大山驾驶自己挂靠在驾校的轿车, 在嘉陵区川东北驾校考场门口停车后, 坐在车上的一名学员打开左后门,准备下车时,忽听砰的一声巨响, 一辆从旁边快速驶过的摩托车碰巧撞在车门上, 骑车人当即连人带车摔倒在了路边。 杨大山等人见状立即拨打了医院急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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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骑摩托车的男子名叫洪川, 他当天下班后,驾驶着摩托车路过考场门口时,没想到飞来横祸。事发后,洪川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19天,经诊断为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 双侧上颌窦炎、 左颧部血肿等,用去医疗费3.3万余元,杨大山垫付了3.2万余元,出院时医生建议还需长期后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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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 杨大山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洪川无责任。2015年12月21日, 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洪川的伤残等级为10级,并对后续治疗费、护理时限、营养期、营养费等作出了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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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索赔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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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25日, 洪川将杨大山及其挂靠的驾校、 以及杨大山汽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嘉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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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洪川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杨大山、 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驾校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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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洪川诉称,2015年9月19日12时10分许,被告杨大山驾驶轿车在川东北驾校考场旁门口停车时, 该车学员袁珍在打开该车左后门时与我驾驶的摩托车相撞, 造成我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我经鉴定为10级伤残。杨大山所驾小型轿车在南充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我医疗费、 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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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驾校未派代表参加庭审和答辩。而被告杨大山以及被告保险公司均表示对交警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此外,在庭审期间,被告保险公司与原告协商, 双方对后续治疗费、护理期限等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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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赔付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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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洪川与被告杨大山、 保险公司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均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采信。审理中,原、被告达成的后续治疗费、 护理时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洪川要求被告赔偿的相关费用,应当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为此,原告洪川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确认共计为12万余元。 法院对保险公司、 杨大山及其所挂靠的驾校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进行了计算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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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0日, 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洪川各种损失8.8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洪川各种损失2.7万余元;被告杨大山赔偿原告洪川各种损失7000余元,其挂靠的驾校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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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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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事故责任究竟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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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事故的小型轿车以某驾校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本次事故的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 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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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事故学员为什么没有承担责任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学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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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如果学员的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是当事人故意行为的结果, 或者是当事人重大过失的结果,而教练员已经尽到适当的注意或者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仍没有能够避免违法行为或事故的发生,则可以免除或减轻教练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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